海南省地税局:车船税7月1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6日 00:00 作者:李灏,乐冰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和我海南省相关规定,海南省地税局日前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关于车船税缴纳方式与地点,海南省地税局公告规定,凡购买“交强险”的应税机动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向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凡法律规定不需购买“交强险”的应税机动车辆,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关于海南省机动车车船税征收标准,海南省地税局公告也做了明确:大型客车每辆年税额480元,中型客车每辆年税额420元,小型客车每辆年税额360元,微型客车每辆年税额120元,载货汽车自重每吨年税额6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重每吨年税额48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自重每吨年税额60元,摩托车每辆年税额36元。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08/0526/article_1517.html
文章关键词:
车船税
客车网推荐阅读
客车网[www.chinabuses.com]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客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客车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copyright#chinabuses.com
1、凡本网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客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客车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copyright#chinabuses.com
热点新闻
- 电池消费税征收税率翻倍!客车行业或将迎来“成本大考”?[08-13]
- 2026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城市公交两个标准列入修订计划[08-13]
-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08-06]
- 《交通运输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07-29]
- 解读十部门联发《关于完善现代化都市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指导意见》[07-02]
- 十部门发文!都市圈交通将迎大变革:2030年基本实现1小时通勤[07-01]
- 自动驾驶迈入“标准规范”新周期:强制国标公示,厘清事故责任边界[06-22]
- 深度解读《都市圈通勤方案》:轨道上的都市圈怎么建?这张图说透了![06-17]
品牌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