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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施行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6日 00:00 作者:王复莲 来源:

  5月1日起,《西宁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此,许多客运车经营者打来电话,想详细了解其中关乎切身利益的一些条款。为此,5月23日,我们采访相关部门后,总结出读者最想了解的部分条款:

 

  关键词:登记备案 更改登记备案 收费处罚

 

  第八条规定:始发站或者终点站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班线客运机动车辆和其他经本市依法许可从事客运的机动车辆,经营者须在取得客运经营资格后30日内持营运手续、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客运治安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到当地的市、县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

 

  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向备案人出具登记备案凭证并核发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标志。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凭证和备案标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客运机动车经营者应在批准后1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交通治安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办理更改登记备案:(一)停业、歇业、复业、更名、合并、分立;(二)更改车辆号码、车身颜色;(三)更改名称、营运线路或者车辆;(四)迁移地址;(五)更换从业人员。

 

  对于违反规定的,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处罚办法:(一)未办理登记备案或更改登记备案手续经营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履行治安管理责任书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经营者从业人员 规定 处罚

 

  对于客运机动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了详细规定:(一)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协助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做好治安防范工作;(二)营运中遇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三)发现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站、上车的,予以阻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四)发现乘客遗失在车上的财物,应当主动送交失主或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得隐匿、侵占;(五)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骗娶勒索乘客财物;(六)不准欺行霸市、强行揽客;(七)严禁驾车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妨碍治安管理。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第十九条规定:(一)不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发现乘客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站、上车不阻止或不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三)骗娶勒索乘客财物,欺行霸市、强行揽客,驾车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乘客 要求

 

  第十四条规定,乘客在乘坐客运机动车时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治安管理,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公安人员的安全检查;(二)不得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站、上车;(三)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财物,不得妨碍其他乘客和行车安全;(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身患严重疾病者乘车时,应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条规定,乘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不服从治安管理,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安全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08/0526/article_1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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