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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将有法可依

2008-09-17 来源:吉林交通报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内容全面细致,从招标项目的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工作期限到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的内容等,都作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适用性,将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投标将采用报名制。《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资格预审制在出售标书前进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在对投标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具备招标要求的,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材料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


  客运班线经营者可以以联合体的方式进行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统一了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将不少于30日。


  明确了标前分的项目和分值。《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其中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占40分。标前分评定材料包括最近两年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对废标及产生废标后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将认定是否存在废标,《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因缺乏相关内容而无法进行评标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正确署名与盖章的;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内容及有关材料不是真实有效的;正、副本的内容不符,影响评标的视为废标。在排除废标后,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或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许可。


  将招标与质量信誉考核挂钩,督促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办法》不仅将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作为标前分的重要内容,占标前分分值的50%,还将经营者的投标行为设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一项内容,并赋予了分值。《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已经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在评定当年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时,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除30分。如果投标人在异地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此情况通报投标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明确了评标专家资格。《办法》第三十条对评标专家提高“门槛”,规定,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财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或“道路运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中从事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财务、安全、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关于履约保证金作了详细规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于签订中标合同的同时予以缴纳或者提交。由于中标人原因逾期不签订中标合同或者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同时规定,招标人向中标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人所投入车辆购置价格的3%,且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不含履约保函)达到30万元之后,如果再次中标取得其它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再向该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推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使得运管部门的招标工作有法可依,使客运经营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据悉,在《办法》实施前,省运管局将组织专门人员,按照《办法》规定,对我省招投标办法及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同时开展对各级运管机构和客运经营者的宣贯和培训,使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在《办法》的框架内合法、平稳、有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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