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租车异地经营最高罚一万元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4日 00:00 作者:吴楚楚 来源:中国交通报
日前,广东省交通厅发出《关于出租汽车长期异地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出租车长期异地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据悉,出租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从事运送旅客的异地经营行为,属未经经营地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对于首次被发现从事异地经营的出租车经营者,交通主管部门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并记录在案。对于再次被发现从事异地经营的出租车经营者,被认定为长期从事出租车异地经营,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抄告车籍地的主管部门。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08/1014/article_4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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