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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理新规:滞纳金设上限 电子眼位置公布

2008-11-24 来源: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 公安部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即日起,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公安部网站,参与建言献策。意见回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写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此外,还首次规定了滞纳金的上限。



  1 25日内可以查违法信息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



  《规定》第16条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此外,还要求电子眼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在25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 滞纳金不得超罚款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相关条款。



  第5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拒呼吸测试可进行验血



  规定还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规定》还指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交管部门依法扣留车主机动车驾驶证。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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