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得转让,明确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6年。
6月1日起,贵州省将执行新的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条例》中将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从之前执行的4至8年明确为6年,还规定了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停运,情节严重的,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涉及经营者的责任、客运班线许可转让、车辆配件的“身份证”等问题,鼓励旅游客运和农村客运的发展。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六种行为
针对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屡屡出现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坑骗旅客、欺行霸市、堵塞车站等侵害乘客、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条例》明确,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坑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二)站外揽客;(三)妨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五)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六)其他严重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
针对道路运输承包经营过程中因承包合同不完善引发大量纠纷的问题,《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首次列入了客运班线的承包经营合同的相关事项,以便进行规范化管理,这在国内相关条例的制定中也尚属首次。《条例》规定,客运班线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包人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的起止日期;(二)承包经营的起止日期;(三)发包人发包给承包人经营的客运车辆的基本情况;(四)承包经营期限内发包人变更投入客运班线的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时承包人享有的权利;(五)违约责任。
车辆配件要有“身份证”
针对当前机动车维修行业普遍存在的以假冒伪劣配件产品冒充原厂合格产品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单、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建档保存。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建立维修档案,竣工出厂时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出具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倒卖、转借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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