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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客运班车驾驶员上岗需持驾驶证明

2009-06-03 作者:杜来福 来源:新华网

    日前,山东交通部门出台《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管理办法》,规范客运班车驾驶员从业行为和汽车客运站工作流程。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届时,《驾驶证明》将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一起作为客运班车驾驶员报班和出站必备的有效凭证。


    《驾驶证明》是企业核发给客运班车驾驶员,准许驾驶本企业客运班车的有效证件,由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制,企业统一制发,用于在山东注册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班车驾驶员的上岗管理。《驾驶证明》含驾驶员身份信息、驾驶证号码、准驾车辆号码等重要信息,把驾驶员、车辆、客运企业、车站等要素密切联系起来。驾驶员申领《驾驶证明》时,需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并经企业不少于24学时的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
 

    驾驶员因故不能驾驶准驾车辆的,需由企业所属基层车辆管理单位安排替班驾驶员,并为替班驾驶员签发《客运班车驾驶员替班通知单》,与《驾驶证明》合并使用。《替班通知单》也由企业统一印制。汽车客运站在驾驶员报班和客运车辆出站检查时,确定《驾驶证明》有效、驾驶员与准驾车辆相符后,方可安排班次和准许车辆出站。据省交通厅运安处处长刘福臣介绍,此举将有效杜绝驾驶员私自替班、顶班、不合格驾驶员上岗等客运违规行为,促进安全生产。


    交通部门要求,交通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明》、《替班通知单》;道路运输企业应严格培训、考核、发证程序、标准,严禁不合格人员从事客运班车任务。对发生一般以上事故、违章、违纪或经年度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由所属企业及时收缴《驾驶证明》。


    办法还对道路运输驻站管理机构、汽车客运站和车属企业的责任作出界定,并公布了《驾驶证明》和《替班通知单》的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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