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的原则,交通部门要根据我县城市开发“一大核心、两个副中心、三大城镇板块”的总体格局,切实做好我县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发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大宣传和贯彻力度,确保《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积极探索城乡公交统筹发展途径。交通部门要在抓好现有城市公交客运发展的基础上,以临江镇、温泉镇为试点,探索城郊公交客运的发展思路,研究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在效衔接的发展方式,促进城乡交通一体化进程。
三、管护好公交站(点)设施。交通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公交车站台(站牌)维护管理办法,加大(点)设施管护力度,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不受侵占或挪做他用。
四、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政策。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建立公共汽四客运财务监管机制,掌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情况,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标准,确保公交客运价格稳定。
五、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县交通部门要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公交企业和单车安全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通报考核结果。
六、认真履行公交义务。公交客运企业要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的原则,努力提供安全便捷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特别要履行好公交义务,对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儿童、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年满70周岁老年人和盲人等人群众实行免费乘车。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局对公交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认定,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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