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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华市区农村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2009-12-16 来源:婺城新闻网

    编者按:近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交通局关于《金华市区农村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09〕97号),市区农村客运班线班车的公司化改造方案正式出台。为了使读者对班线公司化改造方案有准确、全面的了解,我们特邀市区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方案进行了解读。


  一、实施公司化改造的主体


  以金华市公共交通公司为本次市区农村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参与。金华市公共交通公司负责99辆农村客运班线班车公司化改造及改造后车辆的经营;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对金华市平安客运有限公司41辆农村客运班线班车公司化改造,改造后的农村客运班线班车暂由金华市金通巴士有限公司负责经营。


  二、公司化改造具体实施步骤


  按照到期终止、依法收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原则,开展140辆承包、挂靠经营的农村客运班线班车的公司化改造工作,总体上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


  第一阶段: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到期的75辆承包、挂靠经营车辆的公司化改造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其他65辆承包、挂靠经营车辆的公司化改造工作。


  在农村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的基础上,组建规模化城乡公共交通经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加大城乡客运资源的整合力度,提高市区城乡客运统筹和服务水平。


  三、如何对许可经营期限已满的城乡客运班线车辆退出经营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依法收回许可经营期限已满客运班线车辆(下称到期车辆)的经营权,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补偿与奖励的标准:


  1、补偿: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给予原承包、挂靠经营者适当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年平均收益3倍加车辆残值确定。单车年平均收益计算公式为:单车年平均收益=〔(车辆座位数×75﹪)×(全程票价×80﹪)×(每日班次×2)×365〕-(全年平均支出成本+车辆折旧)。年平均收益以市公司化改造组测算小组测算数据为基准(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车辆残值以车辆座位数作为参考依据确定:单车座位数14~15座的按1.4万元计算;座位数16~17座的按1.5万元计算;座位数18~19座的按1.6万元计算;座位数23~24座的按1.8万元计算;座位数26~27座的按2万元计算。


  2、奖励:对在规定时间退出经营的原承包、挂靠经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公司化改造第一阶段,2009年12月25日12时前签订车辆退出经营协议并在2009年12月31日24时前完成交车手续的,每车奖励8万元;2009年12月31日12时前签订车辆退出经营协议,并在2009年12月31日24时前完成交车手续的,每车奖励3万元;2009年12月31日后签订车辆退出经营协议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2010年1月10日前,完成补偿和奖励的兑现工作。


  四、如何处置许可经营期限未满的农村客运班车


  对许可经营期限未满的农村客运班车,采取鼓励提前终止经营和到期自然退出经营两种方式,由经营者自愿选择。


  1、自愿选择提前终止经营的,除按到期班线车辆的政策给予经济补偿与奖励外,以剩余经营期限的预期收益额另行补偿。


  2、不愿选择提前退出经营的,允许继续按许可的线路、期限经营。许可经营期限满后,不再给予补偿与奖励。继续经营期间,承包经营者必须服从客运线路布局调整。


  五、适当经济补偿中的预期收益是怎样测算的


  预期收益额根据测算的该线路年平均收益,按线路实际剩余经营期计算。该线路的年平均收益按照许可经营线路的班次、车辆座位、相对合理的实载率和合理的成本支出、必要的税收进行测算。


  六、怎样进行司乘人员的招用


  按期签订协议、到期退出和提前退出的司乘人员(以原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为准),在本次公司化改造中积极配合,且本人愿意到新公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前,经本人申请,法定承包、挂靠经营者推荐(每辆车限驾驶员、售票员各1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新公司人员招用条件的,由新公司优先择优招用,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七、公司化改造后的运营及政策


  2009年底完成公司化改造工作的金华———金西开发区(汤溪)、金华———金东开发区(傅村)、金华———汤溪、金华———洋埠、金华———塘雅、金华———石桥以及金华———傅村、金华———孝顺都采用公交车型,其他线路采用道路客运车型。


  采用公交车型的线路,票价按公交票价体系核定,60岁以上老年人等五类人员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采用道路客运车型的线路,票价适当降低,暂不享受公交减免费乘车政策,具体政策在2010年12月底前另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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