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免征1年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
就在车船税法草案公开征集让“车船税”成为焦点之际,乌鲁木齐市根据新疆有关规定,免征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超155万元。
2010年11月2日,记者从乌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自治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即日起对新疆公共交通车辆免征2010年至2012年车船税。
根据乌市地税局统计,乌市现有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从事公共交通运输企业11家,公共交通车辆3200多辆。根据自治区政府这一规定,2010年,乌市公共交通车辆共免征车船税155.63万元。
根据新疆此前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新疆需要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是指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含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
免征车船税的车辆为:非机动车辆;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警用车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但这一《办法》也特别规定,2007年-2009年,自治区境内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对新疆公共交通车辆免征2010年至2012年车船税,无疑是对这一特别规定的延续。
自2010年1月1日起,新疆车船税(船舶除外)统一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因此车主可在全疆内的各家产险公司随时缴纳车船税。
目前,新疆对载客汽车车船税征收以座位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具体税额标准为:大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为480元/辆/年;中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为420元/辆/年;小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为360元/辆/年;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为240元/辆/年。
11月30日前,车船税法草案都将在全国人大官方网站上广征网民意见,根据草案内容,新税收政策将针对不同排量分级征税,其中1.6升及以下小排量车的税额幅度将降低或保持不变,1.6升以上的中、大排量车的车船税幅度将不同程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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