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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篡改购车发票时间将被严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1日 00:00 作者:coach 来源:北京晨报

  针对部分4S店无视2010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车辆“限购令”,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事,市国税局昨日提醒,广大消费者和汽车经销企业应正确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违规将受法律制裁。


  12月23日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控制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12月23日(含)之前,购车者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受该暂行规定限制。而个别4S店违规操作,擅自更改发票开具时间,以躲避暂行规定大的调控限制。对此,北京市国税局表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是有严格规定并可核查的。目前,市国税局已积极采取措施,全面监控4S店等汽车经销企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情况,如果违规开具使用发票,开票方和取得方均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市国税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和汽车经销企业,要切实遵纪守法,保护自身利益,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正确开具和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违规开具和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针对调整北京市小客车登记工作,北京交管部门发布八方面提示。


  一是新购买的小客车,销售发票记载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仍可在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是办理转移登记的本市在用小客车,交易发票记载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可在12月24日以后办理转移登记,但应在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结。


  三是从外省区市转入本市的在用小客车,2010年12月23日(含)以前已在外省区市车管所办结小客车转出手续,且车辆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可在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限内持车辆档案办理转入手续。


  四是2010年12月24日(含)以后购买小客车(含购买在用小客车),需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参加摇号登记并取得额度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五是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需办理小客车注销和转移登记业务的,应在2011年1月3日后通过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或对外办公窗口申请更新指标,取得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后,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办理更新手续。


  六是《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实施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在此次小客车数量调控范围。具体情况请关注近期商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


  七是小客车以外的其它车型,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正常办理登记业务。


  八是《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实施后,车辆所有人请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遇有其他涉及车辆登记的问题,可到各车管所办公大厅服务台咨询,或直接拨打车管所对外服务电话87625155咨询了解。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10/1231/article_27292.html
文章关键词: 北京 购车发票 治堵 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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