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运管部门出台新规 旅客滞留司机企业要受罚
客车发生两次抛锚滞留超过2小时的,抛锚客车将给予停班(不安排班次)半年处理,驾驶员将被列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黑名单。这是2011年新疆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台的第一个服务民生的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
2011年2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了解到,1月11日该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营运客车中途抛锚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即新运客(2011)1号文件,就如何做好营运客车途中抛锚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在道路运输应急救援中,企业所属客车驾驶人员在途中抛锚的,应第一时间向企业应急救援办公室电话报告,确认抛锚时间,并初步判断抛锚原因。救援企业在接到救援电话后,必须做好记录,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带上维修设备,安排救援车辆,立即赶赴救援现场,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抛锚客车驾驶员不及时上报车辆抛锚时间及有关情况,导致旅客因车辆抛锚滞留超过两小时的;不配合救援客车分流旅客的;不向救援客车出具结算单的;不等救援车赶到擅自将修好的抛锚车开走的,抛锚客车给予停班一个月处理,驾驶员给予停驾一个月处理。
凡车辆发生两次抛锚滞留超过2小时的,抛锚客车给予停班半年处理,运管部门将驾驶员列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建议全区所有客货运输企业不予录用从业。如同一车辆发生三次抛锚滞留超过2小时的,该企业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取消企业该条线路1个班次。
凡因车辆抛锚滞留超过2小时的,定为企业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凡抛锚2次的,一年之内禁止企业参与新开线路及新增班次车辆招投标,不予许可新增班次及车辆申请;凡发生3次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取消企业该条线路1个班次。
该文件还对救援企业、客运站、运管工作人员、运管投诉电话值守人员等在造成客车抛锚滞留事故中所承担责任详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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