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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校车安全管理出台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4日 00:00 作者:李志峰 陈彬彬 来源:重庆日报

  近段时间,校车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经过市安监、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共同协商,2011年11月23日日,重庆市教委发布《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员以及校车运行相关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什么样的车辆才算校车?规定指出,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校车又分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重庆市教委规定,校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学校自备校车必须按规定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新购自备校车必须是符合专用小学 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运营资质且符合非专用校车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严禁租用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 障、报废等不符合专用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且未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校车必须放置统一标准的校车标牌,标牌的使用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日 期、驾驶人姓名、运行路线、准载人数、照管老师等内容须与实际相符。


  对校车驾驶人员来说,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 下;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并取得相应车型的从业资格证;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未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后驾车的行为。


  针对校车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规定特别提 出,严禁车况不良、超员、驾驶人资质不合、校车证件不齐、照管老师未到位的校车上路行驶。凡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学校、幼 儿园必须立即解聘自备车驾驶人员,必须立即与租用车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11/1124/article_36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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