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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1日 00:00 作者:coach 来源:东莞市政府网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2年11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号: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中小学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精神,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校车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车;非专用校车是指符合本市有关校车管理规定要求,但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领取校车标牌的非专用校车可以申请校车使用许可,但省人民政府规定非专用校车使用过度期限的,从其规定。注册登记时间超过10年(含)或使用性质为"营转非"或“出租转非”的非专用校车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第三条(对属地政府工作要求) 镇(街)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学位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应加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防止跨区域招生、超规模办学等违规行为,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镇(街)人民政府应科学规划和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确保覆盖到每一所学校。


  第四条(管理涉及的部门) 校车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人民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教育、公安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调处置校车安全工作相关事项,维护校车运营秩序。


  第五条(校车的分类) 本办法对校车实行分类管理,校车分为A、B、C三类:A类校车是指车辆所属权归属学校的校车,B类校车是指车辆所属权归属村(社区)以及村(社区)小组等集体组织的校车,C类校车是指所属权归属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单位的校车。本办法中如未特别注明,“校车”概指 “A、B、C三类校车”以及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新申请为校车的车辆必须为专用校车。


  第六条(校车监督方式) 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各级职能部门应对学生家长及社会来电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建立相应工作台帐。


  第七条(属地政府职责) 校车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负责统筹下属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资质,并依法予以审批;审查校车驾驶员资质,并依法予以签注。镇(街)人民政府为B类校车的行业管理监管部门。


  第八条(教育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为A类校车的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组织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跟车教师及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学校完善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学校建立日常管理台帐,督促学校加强校车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校车半年一检等要求,牵头落实校车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公安交警部门为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校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校车标牌发放工作,负责校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配合交通部门开展打击校车非法营运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配合落实校车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为C类校车的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督促C类校车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负责打击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负责审查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负责校车停靠站点的规划、建设及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校车财政补贴经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加强对校车安全、校车质量监管;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口校车入境检验工作及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出具校车驾驶员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履行校车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校车单位限制) 学校、村(社区)以及村民小组等集体组织可以按需要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本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三条(校车责任主体职责) 校车所属单位为校车安全责任主体,应根据职能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责任人,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四条(不同类别校车要求) B类、C类校车所属单位必须与服务的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管理责任书作为校车标牌申领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职责) 学校应对教师、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向学生讲解乘坐校车安全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校应以多种方式加强学生监护人交通安全教育,并及时提醒学生监护人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监管。学生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义务,配合校车所属单位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主动拒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六条(校车准入条件)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准入办事流程) 校车标牌申领遵循如下流程:


  (一)提交申请。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镇(街)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其中,属于A类、B类校车所属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属于C类校车所属单位应当向服务学校所在地的镇(街)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时需要提交如下证明、凭证: 1、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B类、C类校车另需提交与服务学校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行驶证; 4、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5、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8、《校车标牌申请表》(见附表1)。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将材料登记造册后分别送同级镇(街)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征求意见。


  (二)车辆查验。镇(街)交警大队应当在收到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镇(街)交警大队在校车查验结束后,应将校车查验结论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校车查验记录表》(见附表2),对查验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后再交验车辆。


  (三)许可审批。镇(街)交警大队应当自收到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校车标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向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回复,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校车标牌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镇(街)人民政府,镇(街)人民政府决定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在《校车标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准入标识管理要求)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十九条(准入后管理要求)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校车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镇(街)交警大队申请换发校车标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校车查验记录表》; 5、镇(街)教育行政部门、交警大队分别签署意见的《校车标牌申请表》。镇(街)交警大队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换发校车标牌。


  第二十条(取消准入要求)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镇(街)交警大队。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镇(街)交警大队。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12/1101/article_44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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