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营运客车行驶80万公里须报废
商务部网站2013年1月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增发改委负责强制报废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执行工作”。此次公布的规定在原有部门基础上,也将发展改革委列入负责部门名单,并明确几个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大巴行驶80万公里须报废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明确,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需要报废注销,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必须报废。
私家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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