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汽车出口管理,进一步规范汽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贺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2014年汽车出口资质企业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核,并将相关材料报商务部产业司。
《通知》进一步简化了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需提供完整的申请表、出口证明材料和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境外设厂情况等材料,不需提供《车辆生产企业级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材料。《通知》同时要求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数量的指导,严格审核企业境外维修服务网点情况。2014年起,未建立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下文转述了《通知》的部分内容: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通知,2014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填报完整的申请表(见附件1);
(二)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
(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境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
(四)填报完整的网点及境外设厂情况表(见附件2、3);
(五)《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售后维修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证明材料(网点数量在5个以上的,只需提供企业最大的5个网点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报送纸质版2份,申请表、网点及设厂情况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汽车生产企业不再需要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材料。
二、要求
(一)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务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2012】318号)精神,落实分类管理标准,切实按条件申报出口授权数量。
(二)企业要认真填报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商务部将委托驻相关国家使馆经商处核查企业填报的真实性情况。如确认企业虚假申报,将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出口资格。
(三)从2014年起,对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再授权或自营出口。
(四)企业要认真核对填报的本企业及授权企业的名称、申报类别、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海关注册编码等信息,确保其准确性。
(五)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须于9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事务服务大厅3号窗口(南三环方庄桥西北角)。
三、其他
(一)商务部将依据企业本次报送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设厂和自主品牌等情况,进一步加强分类管理,支持品牌信誉好、售后维修服务有保障、积极开展海外生产布局的企业出口授权。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雪姣 87211093
杜 磊 87211811
传 真:87211810
电子邮箱: jdc@bjco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1、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doc
附件2、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表.doc
附件3、企业境外工厂情况表.doc
附件4、设立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点、境外工厂情况表.doc
附件5、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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