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物价局发布电动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15:11 来源:大众网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规定,结合烟台实际,确定烟台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
从烟台市物价局官方网站获悉,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规定,结合烟台实际,确定烟台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
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价格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价格为0.65元/千瓦时。
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至2017年5月31日止,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电动车电费、充电服务费等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本,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定价成本调查或监审等工作,以便核定收费标准。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16/0606/article_71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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