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渝财产业〔2016〕4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渝府办发〔2016〕260号),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与发放。
二、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市财政补助对象是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方式比照中央财政。
补助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并实行逐步退坡。2016年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按《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市级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详见附1。
三、申请人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人为在市内外销售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补助条件的本市整车生产企业。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人为在本市销售符合国家及我市新能源汽车补助条件的市内外整车生产企业。
上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证备案。
四、申报资料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
1.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
2.《推广应用车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附2);
3.《推广应用车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附3);
4.《推广应用车辆运行情况表》(附4)。
(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
1.《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5);
2.《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消费者享受购车补贴确认表》(附6);
3.产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证明;
4.购买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购买车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购买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购买人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申报资料提交
申报资料按上述材料顺序一式四份装订成册,由申请人到市经济信息委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接件大厅(渝北区龙山街道办事处龙山路70号)现场报送。
六、申报资料初审
接件大厅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书面通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修改完善申报资料。
七、专项审查
接件大厅将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报资料转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八、申报资料的审核和审批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依据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核中央和市级补助相关申报资料。审核审批结果通过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九、申报资料的转报和资金拨付
对符合申报要求且公示无异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将有关申报材料转报国家科技部电动汽车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
对符合申报要求且公示无异议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经信委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包括拨付名单、金额、开户行、账号等信息)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十、监督与管理
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不得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除追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63896703、6389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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