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部: 转运回国人员的客运企业需按高风险地区防控要求落实防疫措施
2020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加强口岸交通运输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属地责任、管理责任、主体责任,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口岸交通运输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和个人防护等工作。
《通知》指出,各相关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谁派出、谁负责,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优先保障防护装备和人力投入。要加强疫情预防培训,健全完善预案,尽最大可能减少被感染风险,同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交通运输一线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尽可能相对封闭运行。要按照高风险地区防护标准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疫情防护装备的采购、配置、使用等工作。铁路、民航、邮政领域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期间加强一线人员防护工作,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部署落实。
在公路口岸方面,《通知》要求,沿边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统一部署和部有关要求,组织做好国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一线检查人员的自身防护。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一线检查人员和货运场站装卸人员疫情防护操作指南,保障必要的个人防护、消毒用品和装备供应,有条件的可定期组织进行核酸检测。要指导督促组织转运回国人员的运输企业和客运站按高风险地区道路客运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为驾驶员及有关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实行人员备案管理,定期组织进行核酸检测。
在水运口岸方面,《通知》要求,引航机构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管理机构部署,加强引航员防护装备的配备,对引航员实行备案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一线执法人员在确保船舶安全检查质量前提下,尽量避免对来自疫情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开展现场登轮检查;确需进行登轮检查的,在相关单位对拟登船舶及船上人员检疫检查合格并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进行。各级船级社及地方各级船检机构一线验船人员要全面评估风险,在保障船舶安全运行前提下采取多种措施临时替代登轮检验。港口企业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与船舶代理以及海关、海事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在船舶离靠泊、装卸、供应等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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