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生产企业注意了!工信部:汽车企业11月15日前自查“保持准入”
2020年10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出《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2020年11月15日前进行“保持准入”自查并报送。
《通知》指出,为了保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持续满足准入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通知》明确,将针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产品商标等内容以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持续保持准入能力要求的情况开展企业自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对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查。
《通知》特别强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重点对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运行情况、安全预警情况及接入平台车辆数量进行自查。

此外,《通知》明确指出,对于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际情况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不一致的情况,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七条款的要求,重新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对于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查准入条件不能维持的情况,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装备中心将对企业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维持情况按照《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采取措施。我中心将根据自查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对逾期未上报、社会反应集中以及重点区域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核实,如果在抽查过程中,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将统一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并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信用档案。
1、凡本网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客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客车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copyright#chinabuses.com
- 电池消费税征收税率翻倍!客车行业或将迎来“成本大考”?[08-13]
- 2026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城市公交两个标准列入修订计划[08-13]
-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08-06]
- 《交通运输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07-29]
- 解读十部门联发《关于完善现代化都市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指导意见》[07-02]
- 十部门发文!都市圈交通将迎大变革:2030年基本实现1小时通勤[07-01]
- 自动驾驶迈入“标准规范”新周期:强制国标公示,厘清事故责任边界[06-22]
- 深度解读《都市圈通勤方案》:轨道上的都市圈怎么建?这张图说透了![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