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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客运班车这些东西不能携带,你有意见吗?

2021-04-25 来源:交通运输部

  据客车网获悉,近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起草的《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稿)》,拟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实施。日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就此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如下:

  道路客运车辆旅客禁止、限制携带

  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禁止旅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发令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水弹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手榴弹、手雷、地雷、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等。

  2.其他器具:

  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5%或者标识不清晰的酒精或酒类饮品、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道路客运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1.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2.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3.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动物,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戴有口套和牵引绳索的服务犬除外)。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况允许旅客携带少量家禽。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旅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或酒类饮品不超过3000毫升。

  (二)指甲油、去光剂不超过50毫升。

  (三)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不超过600毫升。

  (四)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五)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20000mAh。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三、禁止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剑、戟等表演刀具。

  (二)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三)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锤、冰镐、耙等。

  (四)其他:弓、弓箭、飞镖、弹弓、不超过50毫升的防身喷剂等。

  (五)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可在具备通风条件的行李舱托运,并应向旅客说明运输过程中通风、温度条件。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

  提出反馈意见:

  ⚪ 登录交通运输部网(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对《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提出意见。

  ⚪ 电子邮箱:ysskyc@mot.gov.cn。

  ⚪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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