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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

2023-04-26 作者:舒墨 来源:客车网

  客车网2023年4月26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国家政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2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25年”。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中的“(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修改为“(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清算;(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清算;(五)节能降碳省级试点;(六)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

节能减排 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款“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内容: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节能减排 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

  第五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4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8号)同时废止。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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