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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和运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

2010-01-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和交通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和运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各地,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2002年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桂价格字〔2002〕516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和运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和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计算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依据。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道路旅客运价(以下简称客运运价)包含班车客运运价、包车客运运价、旅游客运运价和行包运价(不含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


    定线旅游客运价格、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以及旅客行包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国际道路旅客运价按照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运价管理规定和本细则对客运运价实施管理。


    自治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客运运价政策,确定和调整全区客运运价方案;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公布本辖区县以上道路班车客运的上限票价,并报告自治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县级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公布本辖区县内道路班车客运的上限票价,并报告市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运价的报告、审核、监测及监督。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客运运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公路的营运里程,由起点、终点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确定一个站作为标准点,测算起点、终点的营运里程。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2.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测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因自然灾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八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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