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第132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公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
各类商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及设施要求,具体见《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附件4)。
第七条 商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商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八条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5)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企业具备商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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