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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电动汽车充电:公共机构停车场须配建充电桩

2016-07-05 作者:辜丽娜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2016年7月5日消息:日前,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按10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即位置、管道和电线铺设到所有车位。

  根据《办法》,重点建设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范围为加油站、居住小区停车位、社会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等。除了新建住宅小区,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据介绍,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三类。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考虑既有住宅小区的需求,并纳入到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中,解决好电网增容和费用承担等相关问题。业主提出报装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确认充电条件,共同做好既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取得业主同意。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国家等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车桩兼容的条件,满足不同品牌的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兼容性,提高充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促进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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