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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交警解读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9-12-28 作者:邓宇 周平虎 来源:南海网

    2010年4月1日起,新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简称111号令)将正式施行。广大驾驶员最为关注的应该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调整。12月27日,记者就此咨询了海南省交警总队。


  经了解,原来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2006年12月20日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部分内容需要修改完善,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111号令的出台正是针对目前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偏低、恶意补领驾驶证突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严格驾驶证补领程序,改进驾驶证审验方式,加强对驾驶人主观过错大、后果严重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值提高


  交通违法记分是预防和减少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有效教育措施。近年来,酒后驾驶等因驾驶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较大危害。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惩处力度相符合的原则,111号令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大、容易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交警总队负责人解释称:一是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二是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三是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修改后的111号令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


  “首先,111号令取消了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将这12种行为一一道来:“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者特种车辆,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其次,111号令合并了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项目。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不按规定超车、让行、逆向行驶等3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与不按规定超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


  “对于超载的记分值有所下调。”据该负责人介绍,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6分降低为3分。


  据统计,调整后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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