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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明年起实施

2010-10-21 作者:陈敬儒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扩大了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免征范围,将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等纳入免征范围。20日下午,由海南省交通厅主办、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承办的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在海口召开,各界代表就新条例发表了各自观点。


  免征通行附加费车辆类型范围扩大


  《条例》规定,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柴油机动车辆包括以下类型:拖拉机、三轮机动车;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货的专用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对进出我省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可以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为体现支持工业建设、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作用,《条例》明确将工业和旅游业列入通行附加费补贴范围,同时,对补贴的方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次缴清全年费额享受20%的优惠


  根据《条例》规定,对于新购置的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在公安车管部门领取牌证之日起的10日内,应当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则视为不按时缴费,并会因此而产生滞纳金,超过30日的,将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柴油机动车辆的缴费义务人注意。


  为了鼓励广大缴费义务人积极履行缴费义务,《条例》明确缴费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年、按半年、按季度的方式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条例》实施以后,征稽部门拟保留目前的统缴制度,即:按照季度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90%,享受10%的优惠;按照半年缴清的,享受15%的优惠;一次缴清全年费额的,则享受20%的优惠。


  外省车辆在海南行驶10日缴费一次


  外省转籍到海南省的柴油机动车辆自转入登记之日起10日内,以及被盗抢的车辆自确认追回之日起10日内,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同时,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我省行驶的,应当领取缴费登记凭证,在我省行驶每超过10日,就应当办理一次缴费手续。对不按规定领取缴费登记凭证,或者逾期不办理缴费手续的,会被处以一定数额罚款,因此提醒广大外省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注意。


  车辆报废应办理附加费注销登记


  柴油机动车辆还有两种非必需办理的手续,当出现法定事由时,缴费义务人应当主动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一是当出现车辆转让、车辆更换发动机等情况,缴费义务人、车辆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主动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变更登记。二是车辆报废、毁损、灭失或转籍到省外的,以及被盗抢超过90日未追回的,应当主动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注销登记,若不及时办理,车辆会一直保持欠费状态,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汽油零售和汽油批发的手续不同


  《条例》明确规定,汽油零售企业和汽油批发企业需要办理不同的手续:对于汽油零售企业,不仅储油设施、输油管道和流量计量等装置要经征稽机构勘验合格,并且还要凭借商务部门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资料,取得《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才能经营汽油业务。


  汽油批发企业的储油设施、输油管道和流量计量等装置只需要经过征稽机构勘验合格就可以使用,不需要办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但是,汽油批发企业的上述装置未经勘验合格擅自使用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条例》调整了行政许可管理方式。按原规定,汽油经营企业在本经济特区经营汽油,除了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外,还需取得由征稽机构核发的汽油经营许可证。多头审批,增加了企业负担。《条例》参照有关税务登记的规定,将原规定设置的“汽油经营许可”调整为“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通过登记方式确认缴费义务人。这样,简化了办事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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