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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4日 00:00 来源:大连市法制办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接受培训。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从事营运,拒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物品、设备和工具,并出具暂扣凭证,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七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处理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发还暂扣的车辆、物品、设备和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10/0114/article_17335.html
文章关键词: 大连 公共客运 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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