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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4日 00:00 来源:大连市法制办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养护,定期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保证其安全和正常运行;保持各种设施干净整洁、完整无损,各种营运标志明晰醒目,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组织其参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改变线路营运的,应当按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确定的线路、站点营运,并提前或者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免费、优惠乘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二)发生灾害、突发事件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经营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并报送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者应当定期向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做到人、车、证相符,并接受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的查验;


  (二)衣着整洁、仪表大方,按规定佩带服务标志;


  (三)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10/0114/article_17335.html
文章关键词: 大连 公共客运 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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