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包括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枢纽站、公交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调度室、车场、轨道、专用桥涵、供电线网、线杆、通讯设施、站台以及站杆、站牌、候车亭、栏杆等。
第十八条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九条 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公共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发展改革和建设主管部门在经过论证后将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建设配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有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建部门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监控设施等;主要机动车道,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单向行驶机动车道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允许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双向行驶。
第二十二条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其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凡本网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客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客车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copyright#chinabuses.com
- 电池消费税征收税率翻倍!客车行业或将迎来“成本大考”?[08-13]
- 2026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城市公交两个标准列入修订计划[08-13]
-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08-06]
- 《交通运输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07-29]
- 解读十部门联发《关于完善现代化都市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指导意见》[07-02]
- 十部门发文!都市圈交通将迎大变革:2030年基本实现1小时通勤[07-01]
- 自动驾驶迈入“标准规范”新周期:强制国标公示,厘清事故责任边界[06-22]
- 深度解读《都市圈通勤方案》:轨道上的都市圈怎么建?这张图说透了![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