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客车网 > 新闻 > 政策法规 >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4日 00:00 来源:大连市法制办


  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与线路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按照线路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营运车辆数量发给经营者车辆营运证。


  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期限每期不得超过八年。


  经营者不得擅自以承包、挂靠、转让、出租、入股、质押等方式对取得的线路经营权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的需要,对线路走向、营运时间、站点等进行调整,经营者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到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线路营运服务考核等情况,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予以批准的,应当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换发线路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者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确需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三个月前报请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经营者应当保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经营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况确需临时中断经营的,应当经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临时中断经营七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难以正常营运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线路实行临时经营,但是临时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10/0114/article_17335.html
文章关键词: 大连 公共客运 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
客车网推荐阅读
客车网[www.chinabuses.com]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客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客车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copyright#chinabuses.com
品牌推荐 更多>>
南京金龙公司总部新厂区位于南京溧水开发区,旗下有大客车、轻型车、乘用车...
新闻专题 更多>>
春风拂面,万物复苏。2026年全国两会如期而至,正值“十五五”规划扬帆起航...
每年岁末年初的盘点,成为了客车行业与公共交通对话的最佳舞台。作为客车行...
微信 分享 咨询 电话 顶部
×
客车网微信二维码
×
×
400-058-1610